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415 | 發布日期 | 2022-04-11 16:39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 |
標 題 | 《榆林市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
近年來,榆林金融業呈現持續向好發展態勢。為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聚集優質金融資源,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完善金融生態圈,打造區域金融政策洼地,實現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家、市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要求,制定《榆林市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以下簡稱《若干政策》)。
二、主要內容
(一)促進金融資源聚集
1.1政策標題:對新設或遷入的金融機構給予補助
內容概要:對新設或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補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對新設銀行市級分支機構,一次性補助500萬元;對新設銀行縣級支行及同級城區支行一次性補助150萬元;對基層鄉鎮等金融服務薄弱區域的普惠金融綜合服務站補助每年5萬元,連續3年;對新設在鄉鎮的保險“三農”營銷服務網點每個站點補助5萬元,連續補助3年;其他金融企業市級分支機構,補助50萬元。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銀行保險科
聯系電話:0912-3526116
1.2政策標題:加強地方類金融機構發展。
內容概要:新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實繳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下的企業,按實繳注冊資本的1%補助,一億元以上每增加1億元(包含以后年度增資擴股)給予50萬元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資金最終以當年對市本級財稅貢獻度為限安排。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監管科
聯系電話:0912-3529289
1.3政策標題: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發展
內容概要:對國內外知名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前3年在榆林金融中心免費提供辦公場所。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心辦公室
聯系電話:0912-3891426
(二)促進銀行信貸投放
政策標題: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
內容概要:對轄區內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聯社榆林審計中心代表除榆林農商行外的10家農商行參加考核),根據《榆林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辦法》(榆政辦發〔2021〕23號)規定進行考核??己酥笜朔譃椋嘿J款規模及增量、貸款結構、不良及關注類貸款情況、納稅情況、服務與創新情況、機構管理、其他工作等指標。在考核結果運用方面,市政府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及“普惠小微貸款”“涉農貸款”“綠色信貸”各單項指標表現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通報表彰,并參照市委、市政府對中省駐榆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并且,每年整合部分政府性資源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設賬戶、財政專戶存款、行政事業單位專戶存款等方面予以傾斜,資金移存按季度兌現。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銀行保險科
聯系電話:0912-3526116
(三)促進資本市場發展
3.1政策標題:鼓勵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內容概要:對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在取得證券監管部門受理文件和批準文件兩個階段,分別補助400萬元、600萬元。對成功掛牌新三板基礎層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00萬元;進入創新層,補足至300萬元;后續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補足至1000萬元。對公司注冊地、納稅登記地遷入榆林市的新三板基礎層掛牌公司、新三板創新層掛牌公司、外地上市公司分別補助2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在遷入3年內按照30%、30%、40%分段兌現;對實現借殼掛牌上市的本土企業,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相應補助。對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按其募集資金總額的0.1%給予企業經營(上市)團隊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在陜西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科技創新專板(高企專區)、交易板、科技創新專板(發行專區)掛牌的企業,分別補助5萬元、6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推動榆林市企業成功在新三板掛牌、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辦券商團隊,分別補助10萬元、100萬元。對納入市級上市后備庫管理的企業,處于培育階段的,補助2萬元;處于輔導階段的,補足至5萬元;處于審核階段的,補足至10萬元。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資本市場科
聯系電話:0912-3898289
3.2政策標題:鼓勵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
內容概要:對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已上市、新三板已掛牌的企業,進行再融資的,按實際融資額的0.2%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在陜西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并完成股票非公開發行(包括首次及增發)的企業,按實際融資額的5%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首次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融資規模達到5000萬元以上、存續期為2年以上的企業,按實際融資額的0.5‰乘以存續年限補助,最高不超過40萬元(其中,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綠色債券、鄉村振興債券等進行創新性融資的企業,按實際融資額的0.1%乘以存續年限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資本市場科
聯系電話:0912-3898289
3.3政策標題:鼓勵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做大做強
內容概要:對完成并購重組,并達到證監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上市企業,并購金額在10億元以下,補助100萬元;10億元以上,補助200萬元。對公開市場主體信用評級為AA的企業,補助10萬元;評級為AA+的企業,補足至20萬元;評級為AAA的企業,補足至30萬元。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資本市場科
聯系電話:0912-3898289
(四)促進金融服務創新
4.1政策標題:鼓勵金融創新服務實體經濟
內容概要:設立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獎。金融創新獎對在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創新的金融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針對產業鏈金融、供應鏈金融和鄉村振興服務中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進行專項獎勵。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調查統計科
聯系電話:0912-3891772
4.2政策標題:鼓勵各類投資基金發展
內容概要:對投資榆林市項目的資金規模達到3000萬元以上、投資期限滿1年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按照投資額(扣除政府類基金及本地國有企業出資部分)的1%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直接投資榆林市企業的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投資期限滿1年的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按照投資額(扣除政府類基金及本地國有企業出資部分)的1%補助,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融資服務科
聯系電話:0912-3898399
4.3政策標題:促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
內容概要:鼓勵各縣市區做大做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資部分市財政局按比例給予支持。對年度放大倍數達到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平均水平的縣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新增資本金(不含市級增資)在1億元以下,按照新增資本金的15%補助;新增資本金在1億元以上,按照新增資本金的1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監管科
聯系電話:0912-3529289
4.4政策標題:鼓勵企業引進保險資金
內容概要:引進保險資金用于榆林轄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養老社區、醫療機構等重點民生工程的在榆保險業金融機構和業主(政府部門除外),分別補助當年提款金額的0.5‰,每家機構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綜合服務科
聯系電話:0912-3836958
4.5政策標題:支持金融課題研究
內容概要:對全市金融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和推廣意義的重大課題研究,每項課題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每年課題補助不超過3項。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調查統計科
聯系電話:0912-3891772
(五)促進金融人才聚集
5.1政策標題:吸引金融人才聚集
內容概要:對新設和現存金融類企業的高管團隊,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進行獎勵。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秘科
聯系電話:0912-3898101
5.2政策標題:建立金融人才培養工程
內容概要:每年遴選20名有發展潛力的高端金融人才,提供高端金融人才培養,經費不超2萬元/人。每年遴選100名有發展后勁的骨干金融人才培養對象,提供2次以上的專題培訓。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秘科
聯系電話:0912-3898101
5.3政策標題:鼓勵金融從業人員提升職業素質
內容概要:鼓勵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專業資格認證考試,對相關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金融系統全職工作滿2年的,每個執業資格證書給予1萬元補貼,每人最高不超3萬元。
政策執行(解釋)科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秘科
聯系電話:0912-3898101
三、主要名詞解釋
1.金融機構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本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部機構,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
2.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隸屬于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非獨立法人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
3.專業子公司:包括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證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等。
4.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2〕59號)規定的中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某一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5.金融控股公司(集團):依法設立并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不包含新興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團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6.金融科技類機構: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隸屬于金融機構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件開發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發企業等金融科技類主體。
7.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等。
四、其他事項
1.實施程序:本政策申報和審核按照“企業申報、所在地縣市區(園區)初審、市金融局和市財政局聯審”等程序執行。
符合條件的機構通過所在縣市區金融主管部門申報??h市區金融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后,連同申報材料報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征求駐榆金融監管機構意見后,會同市財政局出具審核意見,市財政局按規定進行資金撥付。
2.政策起止時間:與榆政辦發〔2018〕424號文件接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4日。
五、解讀人
朱曉媛,榆林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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